[高分]关于竞业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1:58:56
上海的公司:

1.马上要续签合同,但合同上写着如果辞职,将竞业一年。可是合同上未写支付补偿金,那么这样的条款有效么?

2.如果合同上没有写支付补偿金,但辞职的时候公司付钱的话,有效么?它又以什么比例付呢?因为双方签合同时,没有协商过。

3.我几个月后一定会辞职,但我不是想它付多少钱,只是想确定,到时候,这个条款是否有效?!
咨询了一个人,说,上海有特殊规定,就算合同中没有写明支付补偿金,但员工辞职后,只要公司有付钱,就有效,这样的说法正确吗??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所以先要看你是否属于此类人群,如果不是,那么肯定就无所谓竞业限制,此条款无法律效力。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由于此条款未明确用人单位的义务(未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多少经济补偿),所以也就没有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综上所述,该条款无法律效力。

1)符合合同成立要件有效
2)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支付金额可以由双方协商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